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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非作歹什么意思
为非作歹意思是形容一个人横行霸道、肆无忌惮地做坏事,没有任何道德和法律约束。
在古代,这个成语常常被用来形容那些不道德、不守规矩、无法无天的人。这些人不仅不受道德和法律的约束,而且还会利用各种手段来谋取自己的私利,甚至危害社会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为非作歹这个成语通常用于描述那些违法乱纪、危害社会的人或行为。这些人或行为往往不受任何道德和法律的约束,而且还会不断地做出一些不道德、不负责任的行为来。
例如,一个人如果偷窃、抢劫、欺诈或者伤害别人,这些行为都可以被形容为为非作歹。此外,这个成语还可以用于形容那些不道德、不负责任的言论或行为,例如恶意攻击、诽谤或者造谣生事等。
为非作歹这个成语的形象化描述通常与一些不道德、不负责任的行为相关联。例如,一个人如果偷窃了别人的财物,这个行为就可以被形容为非作歹。此外,这个成语还可以用于形容那些不道德、不负责任的言论或行为,例如恶意攻击、诽谤或者造谣生事等。
为非作歹的反义词是安分守己,这个成语表示一个人遵守道德和法律规定,不做出任何违法乱纪的行为。与为非作歹不同,安分守己的人会遵守社会规则和道德规范,不会做出任何有害人的行为。
为非作歹的文化背景与价值观
为非作歹这个成语的文化背景可以追溯到中国的传统文化。在中国古代,道德和法律是社会秩序的基础,人们被要求遵守道德规范和法律规定。然而,为非作歹的人不仅违反了道德规范,还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此被视为社会的祸害。
在当代社会,为非作歹这个成语仍然具有很强的文化意义。它反映了社会对道德和法律的尊重以及对违法乱纪行为的谴责。同时,为非作歹的人也会受到社会的谴责和惩罚。
不规范成语和成语误用的区别是什么
不规范成语和成语误用的区别在于含义不同、严重程度不同。
1、含义不同:不规范成语通常是指成语的语法、辞义或表达方式不符合规范或习惯用法,例如,“胸有成竹”这个成语的原意是指画竹子之前要先在心中构思,因此引申为做事有准备有把握,但是有些人可能会误写成“胸有成竹”,这种写法虽然不规范,但意思和原意相差不大,而成语误用则指使用成语时,其语义和用法与成语实际含义相违背或不符合其惯用法,例如,“杯弓蛇影”这个成语原本是指因为杯中倒影而看到错觉,引申为疑神疑鬼、多疑不信,但是有些人可能会误写成“杯弓蛇影”,这种用法与成语实际含义不符,是一种典型的成语误用。
2、严重程度不同:不规范成语通常是一种书写或者表达方式上的小错误,对于文字的理解和沟通影响不大,只需要进行适当的修正即可,而成语误用则可能对文字的意思产生严重的歧义,甚至导致误解和误导,因此,成语误用可能会给读者和听者带来很大的困惑和误解,需要进行及时的纠正和修正。
是徇情枉法还是殉情枉法的意思
是徇情枉法还是殉情枉法? 徇
不徇私情 (bù xún sī qíng)
徇:曲从。不曲从私人交情。指为人公正,秉公处事。
法不徇情 (fǎ bù xùn qíng)
法:法律;徇:偏私;情:人情,私情。法律不徇私情。指执法公正,不讲私人感情。
贪夫徇财 (tān fū xùn cái)
徇:通“殉”。徇财:不顾性命以求财。爱财的人愿意为了钱财而死。形容人爱财如命。
枉法徇私 (wǎng fǎ xùn sī)
指官吏违法乱纪,包庇坏人坏事。
徇私舞弊 (xùn sī wǔ bì)
徇:曲从;舞:舞弄,耍花样。为了私人关系而用欺骗的方法做违法乱纪的事。
kefa徇情枉法oroep什么?
徇情枉法 [xùn qíng wǎng fǎ]
生词本
基本释义 详细释义
徇:曲从;枉:使歪曲。 曲从私情,歪曲和破坏法律,胡乱断案。
出 处
元·王謦《中书右丞相史公神道碑》:“使官吏一心奉公;而不敢为徇情枉法之私。”
例 句
人民法庭,一定要依法办案,绝不允许~,包庇坏人,损害人民利益。
近反义词
近义词
徇私作弊
反义词
执法如山 大义灭亲
徇情枉法的读音
[ xùn qíng wǎng fǎ ]
徇:曲从;枉:使歪曲。曲从私情,歪曲和破坏法律,胡乱断案。
徇情枉法 徇私舞弊 区别
徇情枉法 【拼音】:xùn qíng wǎng fǎ 【解释】:徇:曲从;枉:使歪曲。曲从私情,歪曲和破坏法律,胡乱断案。
徇私舞弊 【拼音】:xùn sī wǔ bì 【解释】:徇:曲从;舞:舞弄,耍花样。为了私人关系而用欺骗的方法做违法乱纪的事。
徇情枉法的读音是什么
徇情枉法
拼音:
[xùn qíng wǎng fǎ]
[释义]
徇:曲从;枉:使歪曲。曲从私情,歪曲和破坏法律,胡乱断案。
徇情枉法的意思是什么?
徇情枉法xùn qíng wǎng fǎ
【解释】:徇:曲从;枉:使歪曲。曲从私情,歪曲和破坏法律,胡乱断案。
【出自】:元·王謦《中书右丞相史公神道碑》:“使官吏一心奉公,而不敢为徇情枉法之私。”
【示例】:雨村便~,胡乱判断了此案。 ◎清·曹雪芹《红楼梦》第四回
贾雨村如何徇情枉法胡乱断案?
贾雨村到应天府上任以后,接手的第一个案子就是冯渊的命案。曹雪芹写人物的心理活动写得非常地细致,笔墨极其简略,他就通过几个细节把贾雨村人性的蜕变过程,他的心理活动,很生动地表现出来了。当贾雨村听说冯家的仆人说告了一年的状,竟无人做主的时候,他不禁大怒,拿起那个签就要发签拿人,要抓凶手,结果旁边一个门子,使个眼色,嗯一下,贾雨村马上就宣布退堂,我们看,曹雪芹写的是: “雨村心下甚为疑怪,只得停了手,即时退堂,至密室,侍从皆退去,只留门子服侍。” 我们知道门子是个最普通的衙役、一个差役,地位他是最低的,怎么这个门子使个眼色,哼了一下以后,他马上就会,就只能停了手啊?这说明贾雨村确实是接受了经验教训了。他上回当知府的时候,吃的亏就是因为没有伺候好上司,在官场里边听上司的话是最重要的。这个门子本人虽然地位很低,但是他既然敢在堂堂知府大堂之上,给我使眼色,此人必有来历,他不是有过硬的后台,就是他肯定掌握很重要的资讯,他怕我这个新上任的知府吃亏。所以贾雨村他是接受上回的教训,不仅不能得罪上司,官场里面有些各色人等,说不定什么时候就用得着。果然,这个门子拿出了护官符,下面当然了就是这个葫芦案了。到这个时候,贾雨村这个人性的蜕变,由一个非常优秀的好男人向一个无恶不作的坏男人的蜕变,就彻底完成了。 贾雨村这个人他的一生非常典型地反映了某些读书人的一个完整的经历,这个经历呢,就是苦读、赶考、高中、为官、革职、复出、高升,最后枷锁扛、获罪,就是一个读书人,做了官,最后获罪,属于这种型别的一个完整的过程,在贾雨村身上体现出来了。这个过程大体上可以分为两个阶段,转折点就是贾雨村为官,就是他中了进士以后做官那个时期,在这个时候一个本来非常优秀的,才华出众,胸怀大志,颇有骨气,本来完全可以为社会、为百姓做一些好事的这么一个大丈夫,在肮脏的官场当中逐渐地被腐蚀,终于成了一个社会的祸害,成为一个徇私枉法、人性泯灭、恩将仇报的大坏蛋。
贾雨村应当是《红楼梦》人物中的一个聪明人物。此人出生于败落诗书仕宦之家,当年贫困之时,多亏甄士隐相助,得以进京应试,并高中进士。此后做官做到了知府。但因摆脱不了读书人的清高,“恃才侮上”,又得罪了不少同僚,结果被上司参了一本,遭皇上革职。但失去官位的贾雨村作为读书人,心态很好,竟然“面上全无一点怨色,仍是嬉笑自若”,交代过公差后,“自己担风袖月,游览天下胜迹”。真是“无官一身轻”,潇洒得不行。
然而,失去了官位毕竟给贾雨村立即带来了生活上的窘困,在其病困期间,只能做“家庭教师”谋生。后来通过朋友托人开后门,由贾政帮忙。贾政看在妹婿的份上,加上喜欢贾雨村的堂堂外表和才华,“便竭力内中协助,题奏之日,轻轻某了一个复职侯缺。不上两个月,金陵应天府缺出,便谋补了此缺”。于是,贾雨村再次走马上任。
结果,这贾雨村刚一上任,就遇到了一件人命官司。原来是金陵四大家族中的薛家公子薛蟠,与另一个小康之家的冯公子争夺一个丫鬟。薛公子依仗势力,纵奴行凶,打死了冯公子。此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贾雨村听过之后的第一反应是:“听后大怒道:‘岂有这样放屁的事!打死人命就白白的走了,再拿不来的。’因发签差公人立刻将凶犯族中人拿来拷问,令他们实供藏在何处;一面再动海捕文书。”你看,这贾雨村应当说还是有良心和起码的正义感的,他的良知判断也是非常正确,而且其措施也是得力的。然而,正当他要发签时,旁边站立著的一个小门子却“时眼色不令他发签”。搞得贾雨村“甚为疑怪”。于是宣布退堂,至密室,问其中原因。这门子虽然不是官场中人,年纪也不大,却是一个深谙社会“潜规则”的“ *** 湖”。请看这一点精彩的对话描述:
门子问道:“老爷既荣任到这一省,难道就没抄一张本省的‘护身符’来不成?”雨村忙问:“何为‘护身符’?我竟不知。”门子道:“这还了得!连这个都不知,怎能作得长远!如今凡作地方官者,皆有一个私单,上面写的是本省最有权有势、极富极贵的大乡绅名姓,各省皆然;倘若不知,一时触犯了这样的人家,不但官爵,只怕性命还保不成呢!所以绰号叫作‘护身符’。方才所说的这薛家,老爷如何惹得他!他这件官司并无难断之处,皆因碍得情分面上,所以如此。”(这门子)一面说,一面从顺袋中取出一张抄写的“护身符”来,递于雨村,看时,上面皆是本地大族名宦之家谚俗口碑,其口碑写得明白,下面所注的皆是自始祖官爵并房次。
从这段对话中,门子立即对这个“书呆子”出身的雨村表示了不可思议式的“鄙视”,而这小门子不仅对案情以及案犯情况及“凶犯躲的方向”都非常清楚,而且深知官场与世俗的“潜规则”之道,甚至对雨村当初的贫贱之状以及怎么当的这个官等情况均了如指掌。在这种“资讯不对称”的情况下,雨村不得不放下官架子,“虚心”地问门子道:“如你这样说来,却怎么了结此案?”门子说道:“小的闻说老爷补升此任,亦系贾府王府之力;此薛蟠即贾府之亲,老爷何不顺水行舟,作个整人情,将此案了结,日后也好去见贾府王府。”
门子已经将话都说到这个份上了,但身为读书人出身的贾雨村在“新官上任三把火”之处,似乎还没有彻底丧失良心。雨村说道:“你说的何尝不是。但事关人命,蒙皇上隆恩,起复委用,实是重生再造,正当殚心竭力图报之时,岂可因私而废法?是我实不能忍为者。”对雨村这上司的一番“巨集论”,你看这门子怎么说。门子听了,冷笑道:“老爷说的何尝不是大道理,但只是如今世上是行不去的。岂不闻古人有云‘大丈夫相时而动’,又曰‘趋吉避凶者为君子’。依老爷这一说,不但不能报效朝廷,亦且自身不保,还要三思为妥。”
门子这话一说,一下子击中了雨村的要害,深深地打动了曾被罢官的贾雨村。于是,这“雨村低了半日头,方说道‘依你怎么样?’”门子给他出了开脱凶犯薛蟠,然后叫薛家多出银子的判决思路。同时指出了该判决不会引起多大的问题,因为冯家“也无甚要紧的人,不过为的是钱,见有了这个银子,想来也就无话了”。于是,雨村“便徇情枉法,胡乱判断了此案”。案子一断,便“急忙作书信二封,与贾政并京营节度使王子腾,不过说‘令甥之事已完,不必过虑’等语。”这样,一件轰动整个金陵的人命大案就这样被贾雨村极其聪明地按照门子的思路糊涂判决了。而一切也都确实如门子所预料的那样,冯家得了不少“烧埋的银子,也就无甚话了”。社会上也没有人感到这一判决有什么不对劲,更没有人去为此鸣冤叫屈,古老的金陵一切都恢复了平静,在一片祥和的气氛中安静地过著各自的生活。至于说那被打死的冯公子,用门子与雨村的对话中所说,纯粹是个与薛蟠“孽障遭遇”的“倒霉鬼”。而那个打死人的凶犯薛蟠呢?从打死人的那一天起,“人命官司一事,他竟视为儿戏,自为花上几个臭钱,没有不了的”。这薛公子的感觉与判断确实是对的,他的潇洒以及以后的自在快乐生活丝毫也没有因此受到影响。古代社会就这样的周而复始地运作著,和谐而安宁。
“徇私枉法”能写作“循私枉法”吗
【成语】:徇私枉法
【拼音】: xùn sī wǎng fǎ
【解释】:徇私,是指不依法律规定办事而照顾、维护私人关系。 枉法,是指违背事实做出的结论。 为了私情而做不合法的事。
【示例】:他因徇私枉法而致身败名裂。
不能写成“循私枉法”因为循“xun”读第二声,有依照,遵守的意思。
例如循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为循私情,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做出枉法裁判的行为。循私枉法罪的四个构成要件是:第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乃是司法机关依法办案、严格执法,实现国家刑事法律所体现的公正与公平的具体过程。只有正常的司法活动才能够实现司法公正。由于行为人循私枉法行为违背了法律的正义要求,因而严重妨害了国家司法活动的正常进行,同时也败坏了司法公正。第二、客观方面表现为违背事实和法律,在追诉或者刑事审判活动中作枉法决定或者裁判的行为。具体表现为,在追诉活动中作枉法决定,主要指在侦查、起诉活动中,违反关于追究刑事责任、强制措施、立案侦查、移送起诉、提起公诉和不起诉等法律规定,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追诉”包括从立案到向法院提起公诉的整个司法行为。作出的枉法决定一般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既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如应当立案侦查而私自决定不立案侦查。第三、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既具有行政执法权又具有刑事司法权,关键是看公安人员履行的是何种职责、行使的是何种执法权,即应当依据他们所利用的职务之便中所利用的执法权的具体内容而具体确定。一般意义上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泛指司法机关中的工作人员,公安机关属于司法机关,其工作人员是一般意义上的司法工作人员;而刑法意义上的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我国《刑法》第九十四条所规定的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因此,公安机关中只有履行侦查、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才是刑法意义上的司法人员。《公安部关于纠正下放公安派出所管理权做法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市、县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切实加强对公安派出所的直接领导。195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公安派出所组织条例》明确规定:“公安派出所是市、县公安局管理治安工作的派出机关”,“公安派出所在市、县公安局或者公安分局的直接领导下进行工作”。1978年 *** 中央批转的《第十七次全国公安会议纪要》(中发〔1978〕4号档案)中也指出:“派出所必须恢复上级公安机关和同级党委的双重领导,以上级公安机关领导为主的体制”。《 *** 中央关于加强公安工作的决定》(中发〔1991〕19号档案)强调:“公安机关是 *** 的一个职能部门,但又不同于一般的行政机关,在管理训练、机构设定、指挥监督、工作方式、装备保障等方面应当有与它的性质、任务相适应的体制和制度。”依据这些规定,公安派出所的人事任免调动、勤务指挥以及侦查、治安等执法活动,应由上级派出机关即市、县公安局直接领导。……”按照法律法规,公安派出所有侦查权,肖某作为公安派出所所长,也应有侦查权,具有刑法意义上的主体资格。第四、主观方面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违背事实和法律的,并且希望枉法结果的发生。行为人的动机是循私、循情。
对于《刑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的“无罪的人”和“有罪的人”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第十二条的规定并不矛盾,“有罪的人”应当包括立案、侦查、起诉和审判等过程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从循私枉法的构成来看,并不是被包庇的人是否真正有罪或被判决所认定,而关键是看行为人在办案的当时,是否有证据材料足以证明被包庇的人有犯罪事实,该事实又是否达到了查处当时的法定的标准,即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等不同诉讼阶段的法定条件。如果我们坚持行为人构成循私枉法罪应以法院判定被包庇的人有罪,则不利于循私枉法案的查处,不利于司法腐败的遏制,同时也与法律相悖。
两者代表的意思不一样。
是枉法轻判,还是依法留情
没有例举事例无法判断。如果存在私心、私利、私欲而徇私枉法因素则属于枉法轻判,反之属于宽济处罚。
形容一个人言行不一致的词语
形容一个人言行不一致的成语如下:
金玉其表,败絮其中,外强中干,口蜜腹剑,心口不一,两面三刀,口腹蜜饯,阳奉阴违,口是心非,道貌岸然。
成语解释:
1、表来里不一[ biǎo lǐ bù yī ]:表面与自内在不一样。
2、阳奉阴违[ yáng fèng yīn wéi ]:阳:表面上;奉:遵守,听从;阴:暗地里。 指玩弄两面派手法,表面上遵从,暗地里违背。
3、口是心非[ kǒu shì xīn fēi ]:嘴里说得很好,心里想的却是另一套。指心口不一致。
4、口蜜腹剑[ kǒu mì fù jiàn ]:嘴上说的很甜美,心里却怀着害人的主意。 形容两面派的狡猾阴险。
5、言不由衷[ yán bù yóu zhōng ]:由:从;衷:内心。话不是打心眼里说出来的,即说的不是真心话。指心口不一致。
言行不一致的人,大都是不自信,心怀侥幸的人,他不相信自己有能力做到做好,往往用说来掩饰自己的不足,也不想脚踏实地做事,以为这样可以蒙混过关,内心里没有动力去做事,也不相信自己可以做成事。
以上就是关于成语 法与行为相违背,为非作歹什么意思的全部内容,以及成语 法 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帮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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